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又稱為道路標志或道路交通標志,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、限制、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。在交通標志中一般是以安全、設置醒目、消晰、明亮的標志實施交通管理,保證道路交通安全、順暢的重要措施。
交通標志有多種類型,按功能可區分為:主要標志和輔助標志;按設置可區分為:可移動式標志和固定式標志按視覺可區分為:照明標志、發光標志和反光標志,以及反映行車環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志。
道路交通標志分為主標志和輔助標志兩大類。主標志叉分為警告標志、禁令標志、指示標志、指路標志、旅游標志和道路施工安全標志六種。輔助標志是在主標志無法完整表達或指示其內容時,為維護行車安全與交通暢通而設置的標志,為白底、黑字、黑邊框,形狀為長方形,附設在主標志下方,起輔助說明作用。
交通標志采用的顏色、形狀、圖形符號應符合現行《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》(GB5768)的規定。
指路標志上使用的筋頭應以一定角度反映車輛的正確行駛方向。
(1)門架式標志或跨線橋上附著式標志的節頭,用來指示車道的用途或行駛目的地時,筋頭應向下,并指向該車道的中心線;用來指示出口方向時,箭頭應傾斜向上,傾斜角度應能反映出口車道的線形。
(2)路側安裝的指路標志,表示直行方向的箭頭應指向上方,表示轉向方向的箭頭應與轉向車道的線形保持一致。同時出現向上和向左、向右的三個箭頭時,指向右側的箭頭應放置在最右側,指向上、左的箭頭應放置在最左側。
(3)箭頭可以放置在主要標志文字的下方,或文字一側的適當位置。
公路的指路標志應采用漢字,根據需要可與其它文字并用。當標志采用中,英兩種文字時,地名應用漢語拼音,專用名詞應用英文。因板面規格限制時,部分英文可以采用縮寫。
警告、禁令、指示標志的板面尺寸和指路標志的文字高度,應由公路的設計速度決定,指路標志的板面尺寸還應考慮字符數量、圖形符號、其它文字和版面美化等因素,其它文字與漢字高度的關系,地點應放在最左側,地名由近而遠、從上到下排列。如果幾個獨立的標志板組合成一組,則各板的長度應相同。地點、方向標志中,直行標志應設置在最上部,其下為依次為向左、向右可以到達的地點,。當路段運行速度與設計速度之差大于20kmyh時,宜按運行速度對交通標志的版面規格及視認性加以檢驗。
交通標志的設置應考慮人的行為特征人,的行為在交通工程和道路安全中的作用主要夜現在視覺信息、信息需求、信息處理等三個方面。
